重新评估布坎南的法律和法律概念
美国政治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安可能在公共选择理论和宪政政治经济上为其作品而闻名。他于1986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为经济和政治决策理论的合同和宪法基地的发展”。
与1962年的Gordon Tullock在他的开创性工作中奠定了“同意的管理:宪法民主的逻辑基础”,公共选择理论审查了宪法层面的政治/法律规则的选择与本规则中的选择之间的关系由选民,官僚主义和政治家在自私自主的标准经济模式下。
争论政治和经济学既根本对交换的过程,布坎南认为他自己的宪法政治经济方针是合同和与罗尔平行的宪法政治经济方案,因为就像后者就像后者就像相互优势一样证明政治和法律机构。Buchanan在芝加哥大学获得了经济学的博士学位,以其以市场为导向的方法而闻名。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Buchanan和Ronald Coase,另外诺贝尔·洛杉矶劳特(诺贝尔)在弗吉尼亚大学铺设了法律和经济运动的基础。在那些年里,布坎南建立了托马斯·杰斐逊的政治经济学中心,这将成为“公共选择”的摇篮。
新一代学者正在重新评估布坎南的工作。其中包括加拿大瑞尔森大学(Ryerson University)法律与商业助理教授丹尼尔·贝托里尼(Daniele Bertolini)。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Bertolini博士对布坎南的立法概念提出了批评,并得出结论:布坎南最终未能理解宪法秩序下的立法过程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复杂关系。
历史背景
布坎南提出了宪法秩序的社会契约理论,用现代经济学术语重新诠释了17世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观点。霍布斯认为,个人放弃他们的自治权给国家的绝对权力,以换取国家保护他们不生活在“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霍布斯将这种生活描述为“孤独、贫穷、肮脏、野蛮、短暂”。
与霍布斯同行的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对人性持更有利的观点,他认为,在社会契约形成之前,个人拥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平等的。他支持权力有限的宪政政府,理由是绝对权力威胁个人自由。
Bertolini博士认为,通过拒绝洛克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布坎南以迫使他与不受约束的政治权威的兴趣者的概念来理解社会契约。Buchanan将社会合同概念为社区所有成员的一致协议,这是合法宪法法的必要和足够的来源。通过这种方式,布坎南赋予所有公民的所有公民的统治权,社会合同成为一个实质性无拘应的法律制定机制的合法化来源。
这个论点
Bertolini博士审查了布坎南对法律制作的概念,重点是他建议促进个人自由的制度特征。他认为,布坎南关于法律来源的假设和法律制定过程限制了他宪法框架的理论实力,破坏了他提出保护个人自由的法律和体制措施的有效性。
贝托里尼博士的批评集中在他的信念上,即布坎南的立法概念仅仅对政治家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形式上的(程序性的)约束,并最终未能“对立法过程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令人满意的规范解释。宪法秩序”。
Bertolini博士提高了四项特定的批评,支持他的论文:
- 布坎南无法证明法律秩序的基础;
- 他未能欣赏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则之间的区分;
- 他对法律普遍性(即法律对每个人一视同仁)的承诺,是对自由制度的无效促进;
- 并且他通过进化司法程序的法律规则的出现留下了法律规则的方法。
布坎南认为社会契约意味着政治权力拥有制定法律的独家权力。
法律秩序基础
在一些重要方面,布坎南对法律概念的概念类似于奥地利20世纪的奥地利法律哲学家汉斯凯伦,他们认为法律问题是事实的问题。任何实质内容都是法律,只要这是一个事实,根据法律制定的基本程序颁布,无论是否违反了实质性的道德原则。此外,Kelsen承担了存在对这些基本法律制定程序有效性的基本规范。
Bertolini博士认为,通过假设所有公民需要一致的基本规范,Buchanan意外地赞同Kelsenian法律实体主义的变种。在Bertolini博士的话语中:“Kelsen的假设假设赋予法律秩序有效性的基本规范是难以为Buchanan对所有社会机构之前的原始合同的假设合理。这样,Buchanan的法律形式主义无法提供一个坚实的管辖权,可以建立自由的有效制度推动者。“
至关重要的是,假设一致原则是对社会合同的唯一限制,布坎南最终未能有效地限制政治政治阶段政治阶段的政治法律机构。
原则和规则
Bertolini博士认为,布坎南未能欣赏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则之间区分的相关性。他解释说:“布坎南区分规则的选择(必须一致),并在这些规则中进行的选择(由多数规则下的政治家制定)。通过这种方式,他认为宪法规则是对宪法行使后立法行使的明确,明确的限制。“
然而,在实践中,宪法原则并不是如此明确,并要求那些符合委托宪法规则的责任的人需求相当大的解释。Dr Bertolini adds: “This suggests that when principles are chosen, a post constitutional actor (e.g., Parliament) chooses the substantive rul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individuals affected by the choice.”
布坎南未能捕捉到立法过程中的制度异质性。
法律一般性
布坎南提出,法律的普遍性同样适用于社会的所有成员,保护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对私人领域的强制性侵犯。此外,它还阻止政府制定有选择地适用于特定人群或群体的法律。
然而,布坎南对法律普遍性的承诺失败是自由的有效制度推动者。正如Bertolini博士解释:“普遍要求立法者向所有属于同一类别的人提供平等的法律待遇。然而,对人们进行分类涉及道德判决(澄清'在Buchanan的道德主观主义不允许的情况下的尊重“人必须平等”。
这进一步加强了“Buchanan的宪法框架是本质上的程序性的论点,并且不能在基于哪些人可以平等地对待这些要素来提供有用的指示。”
进化司法过程
Bertolini博士提出了对Buchanan的隐性假设的担忧,即法律是一个固定的和“只能通过集体决策过程创造的”不可分割的公共益处“。通过进化司法程序,这种主权留给法律规则的遗传般的法律规则的空间。Bertolini博士解释道:“Buchanan的形式主义者和宪法秩序的刚性账户未能捕捉法律制定程序的体制异质性。他忽略了法官和自发订单可以在有效促进个人自由中发挥的作用。“
通过专注于通过一致批准的宪法秩序保护自由,Buchanan未能承认替代保障措施为自由的作用。更具体地说,布坎南未能“完全欣赏分散,进化,法定订单的比较优势,以保护自由”。他还没有看到“保护自由可以来自法官或私人法律命令的良好阐明,这是私人缔约国制定的法律”。例如,通过集中式法律制定自由限制的政治权力仅限于私人必须向法院提起致法的“普通法制作”进程的程度。
综上所述
贝托里尼博士对布坎南立法方法的有力批评,是对重新评估布坎南工作的及时贡献,布坎南是一位极具影响力的政治思想家和诺贝尔奖得主,他的工作也越来越有争议。
个人反应
布坎南在21世纪西方民主国家在西方民主国家保护个人自由的思维有多大?